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名称:中国书画协会。商业登记证号码:65223653-000-09-19-7
第二条:中国书画协会成立于2008年 ,是由海内外华人书画家、书画理论家、篆刻家、工艺美术家、
从事相关艺术的工作者及书画艺术爱好者、书画研究团体、各大艺术院校、书画产业机构等自愿组成
的国际型协会组织。是以开展海内外书画理论研究、促进海内外书画艺术的发展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:中国书画协会的宗旨目的:在国家法律、政策和道德风尚规定的范围内,团结海内外书画艺术工
作者,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艺术及先进文化,促进我国书画艺术交流与书画事业、产业的发展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四条:中国书画协会的业务范围
(一)组织、开展书画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。
(二)组织、举办大型书画作品展览及笔会。
(三)组织、开展书画教学与培训,制定人才培养方案,进行人才培养与推荐。
(四)开展全国书画的创作评审、艺术品鉴定。
(五)编辑、出版书画教材、杂志、报刊、作品集、册页等。
(六)书画艺术网络制作开发。
(七)代表全国书画艺术界与外界联办展赛,进行对外交流、联谊和有关合作事项。
(八)组织、开展本会业务领域内的其它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五条:申请入会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具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。
(二)拥护本会的章程。
(三)具有较高的书画艺术创作或书画鉴赏能力。
(四)经本会理事推荐,或由本会直接发函吸收为本会会员。
第六条: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交入会申请书,附本人1寸免冠照片2张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(二)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。
(三)由本会“专家评审组”审查通过,秘书长或主席签批。
(四)由协会或协会授权的机构签发证书。
第七条: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(二)优先参加本会主办、协办的活动。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。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(五)会内其它合法权益。
第八条: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。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。
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。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。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(七)向本会推荐人才、订阅会内刊物。
第九条: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证件。
第十条: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研究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
第十一条:组织机构的职责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。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。
(三)决定终止事宜。
(四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二条: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三条: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
(二)选举和罢免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。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。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。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。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。
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。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四条:本会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。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。
(三)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。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。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五条: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代表本会出席社会活动。
第十六条: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。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
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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